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技术创新、经营业绩、利润分配等;
第六条公司采取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公司官方网站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微信公众号及其他新媒体平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现场参观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应当为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交流等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实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第八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应当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说明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的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各类投资者交流活动,统一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等的来访,与证券监管机构、上交所、上市公司协会、评级机构等保持良好沟通与联络,参与危机管理等。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内部协调机制,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要,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参与有关投资者交流活动,参与危机管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等。
第十五条公司可聘请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机构协助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十六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第十七条公司采取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培训。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还可举行专题培训。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六)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官方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接受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的调研、采访时,应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必要时可要求对方预先提供调研提纲,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接待人员应根据提纲提前做好相关回答材料准备,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公司应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通过上交所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公司应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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