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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之辩_新华财经_新华网

2024-10-13

  近日,一家名为“今日头条”的新兴移动互联网公司,突然成为诸多传统媒体的关注焦点。先是今日头条宣布其获得1亿美元的C轮融资,公司估值高达5亿美元。这对于一家创业不到两年的公司来说,几乎又是一个财富神话。 紧接着,诸多传统媒体,纷纷发难其在版权问题上有瑕疵,认为它只是一个“新闻搬运工”和“剽窃者”。

  作为一款不创造内容、仅为个人用户进行个性化推荐资讯内容平台,没有任何自有新闻资源的今日头条在两年内发展到超过1.2亿用户,每月4000万活跃用户。 但由于今日头条聚合大量传统媒体的新闻内容,近日也引发了版权争议和诉讼,甚至招致国家版权局的调查。有批评的观点认为,今日头条的多数内容没有获得版权方的授权,属侵权行为;但同时也有学者指出,是否属于侵权,目前来看法律的界定上仍有模糊。 “门户网站的新闻客户端是靠大量的人工编辑,而今日头条是通过技术进行内容分发”,创始人张一鸣称,今日头条不是新闻客户端,而是搜索推荐引擎类产品。然而尽管做出如上解释,依然无法消除版权方面的争议。

  面对今日头条的“春风得意”,纸媒开始了笔伐征程: 新京报刊文中称,“今日头条”作为手机APP客户端软件,本身并非作品内容的创造者,而是以及时整理和转发当日的“头条新闻”闻名。在版权法领域中,转发他人作品理应付费,这是人尽皆知的法律常识。“今日头条”的口号是“我们不生产新闻,我们是新闻的搬运工”,但事实上,其搬运的不仅是新闻,更是版权。所谓的“新闻搬运工”,掩盖了侵权的事实。 新京报认为,长久以来“窃书不算偷”的思想,一直误导中国版权保护之路,从影视剧到文学作品,从新闻剽窃到科研抄袭,我国因版权保护乏力造成的“软实力”弱化的苦果,直至今日尚未消除。

  网络媒体的反应则更加直接一些: 06月24日,搜狐公司宣布对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100万元。 对于搜狐公司的侵权诉讼,今日头条当日晚间发表声明称,此前与搜狐公司的诸多部门都保持着友好的合作往来,搜狐不仅主动要求导流量,还主动为今日头条适配接口,今日头条拥有大量证据。今日头条相关负责人曾表示,除了网易之外,四大门户中的新浪、腾讯、搜狐均和今日头条有合作关系,合作方允许今日头条抓取内容。但搜狐、腾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均表示否认。

  对于今日头条遭各路媒体、甚至国家版权局的立案调查,舆论中也很多表示不同意见的声音: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喻国明表示,今日头条确实没有版权,但它毕竟是一种传播方式的创新,不宜过分打压。他认为,版权局的做法有点拉偏架的意思。的确,今日头条没有版权,但是它的这种做法本身是一种创新之举。是非常有利于内容的有效共享和市场化配置的,是一种代表着互联网发展方向的传输方式,如果简单地用传统的规范把它否定掉,实际上会成为一个恶例。作为国家主管部门,应该站在两者之上,促成两者之间盈利模式的创新,合作方式的创新,床再出一种方式,让他们心悦诚服地、心情舒畅地在一起合作,这才是应该走的方向。

  这次纷争并非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之争,本质上也不是版权之争,而是互联网发展背景下的盈利模式创新、利益分配之争。在传统媒体时代,用户付稿费是普遍的模式。但在互联网时代,由于往往涉及海量数据,网站、客户端按条来付费的方式很难做到。传统媒体提供稿件内容,专业互联网公司再通过技术优势将其高效地推送到读者面前,从新闻信息价值实现和效率的角度看,这一合作模式会是未来的一种趋势。因此今后的核心,是要在版权保护与互联网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点。

  有人认为严惩“今日头条”,将给传统媒体带来更多收入和繁荣,更多的人则认为,传统纸媒如果没有思维革新、技术改进,即便从严查处了“今日头条”,对纸媒的没落也于事无补。 不过此次版权局的立案调查,倒不必过度解读。有媒体投诉,版权局照例应该立案调查,结果有可能是双方和解,也有可能是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依法而办,并不会因为舆论或者某些人的喜好而改变。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新媒体项目如后春笋般出现,并迅速崛起,但与此同时,《著作权法》却并未能同步跟进,这就导致著作权法与新技术应用出现脱节,容易产生灰色地带。 作为互联网时代的创业者,大多豪情满怀、野心勃勃,但又缺少足够的启动资金,自然容易忽视规则。换句说话,解决“今日头条”等新媒体项目的侵权,无论是从法律环境、技术环境,还是创业环境,我们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只有三者不断完善,著作权侵权事件才会得到真正遏止。

  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会带来各种新技术形态,但技术的发展不应当以版权保护恶化为代价。这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时应对新挑战,而我们的法律完善、司法公正和政府管制,以及资本的追随、社会的认知,也应当立足于保护知识创新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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