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包括: (一)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二)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四)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六条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渠道之一,在策划股东大会方案时,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关于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相关要求详见本办法第四章。
第八条 对于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日常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实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各部门、各直属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对于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计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说明会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1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九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若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
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应利用 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05年8月修订)同时废止。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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